99 課綱規定畢業標準與成績辦法相關規定

一、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。

 

二、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。

 

三、 累計學分數達160 學分以上。依中辦室書函『教中(二)字第0950580650 號』指示:普通高級中學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一百六十學分,包括:

(一) 必修學分:表中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,至少須120 學分成績及格,始得畢業,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。

領域名稱

語文領域

數學領域

社會領域

自然領域

藝術領域

生活領域

體育領域

合計

科目

國文

英文

數學

歷史

地理

公民

物理

化學

生物

音樂

美術

藝術生活

生活科技

家政

相關科目

體育

 

學分數

8

8

6

8

6

4

4

4

48

高一

必修

必修

必修

必修(註1)

必修

必修

必修

 

高二

必修

必修

必修

必修

必修

必修

必修

高三

必修

選修

選修

選修

必修

必修

必修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
註1:高一基礎地科為必修學科,但不是核心課程。

 

(二) 選修學分:至少須修習40 學分成績及格,其中「第二外國語文」、「藝術與人文」、「生活、科技與資訊」、「健康與休閒」、「全民國防教育」、「生命教育」、「生涯規劃」、「其他」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8 學分成績及格。

 

四、 高三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(學分數需超過120 學分)或申請延修,延修時限為兩年(含重讀、休學後提早復學合併計算共計兩年),學生可於延修時限內之暑假時間回校申請重補修,當學生重補修後達畢業標準始補發畢業證書。

 

五、 學生修業期間逾五年(包括重讀、延修、休學後提早復學,不包括休學),仍未修足應修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,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
 

六、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,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,應重讀(第 10 條)。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。

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,應包括下列學分數:

一、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。

二、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。

 

七、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、病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育嬰假、生理假、喪假或其)他特殊事故,經學校核准給假外,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,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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