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99 課綱規定畢業標準與成績辦法相關規定》
一、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。
二、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。
三、 累計學分數達160 學分以上。依中辦室書函『教中(二)字第0950580650 號』指示:普通高級中學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一百六十學分,包括:
(一) 必修學分:表中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,至少須120 學分成績及格,始得畢業,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。
領域名稱 |
語文領域 |
數學領域 |
社會領域 |
自然領域 |
藝術領域 |
生活領域 |
體育領域 |
合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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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 |
國文 |
英文 |
數學 |
歷史 |
地理 |
公民 |
物理 |
化學 |
生物 |
音樂 |
美術 |
藝術生活 |
生活科技 |
家政 |
相關科目 |
體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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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數 |
8 |
8 |
6 |
8 |
6 |
4 |
4 |
4 |
4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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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一 |
必修 |
必修 |
必修 |
必修(註1) |
必修 |
必修 |
必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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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二 |
必修 |
必修 |
必修 |
必修 |
必修 |
必修 |
必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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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三 |
必修 |
選修 |
選修 |
選修 |
必修 |
必修 |
必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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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高一基礎地科為必修學科,但不是核心課程。
(二) 選修學分:至少須修習40 學分成績及格,其中「第二外國語文」、「藝術與人文」、「生活、科技與資訊」、「健康與休閒」、「全民國防教育」、「生命教育」、「生涯規劃」、「其他」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8 學分成績及格。
四、 高三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(學分數需超過120 學分)或申請延修,延修時限為兩年(含重讀、休學後提早復學合併計算共計兩年),學生可於延修時限內之暑假時間回校申請重補修,當學生重補修後達畢業標準始補發畢業證書。
五、 學生修業期間逾五年(包括重讀、延修、休學後提早復學,不包括休學),仍未修足應修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,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六、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,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,應重讀(第 10 條)。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。
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,應包括下列學分數:
一、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。
二、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。
七、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、病假、產前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育嬰假、生理假、喪假或其)他特殊事故,經學校核准給假外,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,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。